9月21日,全国股转系统新闻发言人回应两大信息披露问题,一是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是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全国股转公司正在研究拟定相关制度。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对交易制度进行了修订。2018年6月份,全国股转公司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并同时发布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指南。
新闻发言人表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的,应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或达到10%以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整数倍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就一致行动人变动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问题,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实践中,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人数减少,但是并没有新增实际控制人,且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全国股转公司正在研究拟定相关制度,并择机向市场公布。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左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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