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以新闻发言人答问的形式,介绍了新三板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拟发行私募可转债的情况。他透露,全国股转公司已经对新三板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可转债提出了三项监管要求。
据全国股转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8月,已披露在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方案的共有12家挂牌公司。其中,3家公司已终止发行,实际完成发行的有6家,募集资金总额为1.72亿元,发行期限在1到3年之间。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可转债涉及跨市场监管,需要妥善解决跨市场间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以及因市场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差异可能带来的难以转股等问题。
据其介绍,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防范监管套利,全国股转公司已明确了如下监管要求:第一,发行私募可转债涉及转股的,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要求,及投资者适当性等相关条件;第二,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同步在新三板市场披露私募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并针对无法转股等风险事项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第三,将已在区域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可转债的挂牌公司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密切关注挂牌公司以及相关私募可转债的存续期管理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及相关监管措施。
发言人说,新三板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全国股转公司支持挂牌公司多渠道、多品种融资发展。相关实践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债券融资有需求,推出契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债券品种,是全国股转公司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
他透露,目前新三板市场的债券融资产品正在研究论证之中。
文章来源于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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