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这三大块的转融通有违证券法

转融通的券源主要来之三大块,一是大股东暂时不出售的股票(先排除明显违法的限售股),二是148家公募基金(尤其是百亿规模的基金产品),三是券商的自营盘。

5000多家上市公司每季一次报表,每年4次,二年4万多次,大家有没有发现大股东减持的原因是股票出借,融券给他人,大概没人发现,结论是大股东融券并没有发生股票所有权转移,

同理148家公募基金,产品早就突破一万多只,一年4次季报,二年8万次基金市值公告,你有没有发现基金在季报中透露市值时把出借的股票市值扣除了,显然没有,因为这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扣除了就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减少了),这再次证明转融通的股票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移。

好,那问题来了,目前转融通余额是340亿(2023年末是730多亿),余额就是借券净拋出的股票市值,抛给谁了?不管这340亿是谁买入的,中央登记公司肯定将这340亿股票登记在所有买入人的名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股票),买入人并不关心是谁把股票抛给了你,即使知道抛给你的人融券期限是半个月,并不影响你买入后放三年,显然是虚增了340亿的流通盘。

桥归桥路归路,这样算下来,每家上市公司季报的股东持有的股票相加,肯定超过所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法定股票数,简单讲虚增差额就是融券数(当下就是340亿),如果有叠加的乘数效应,那更是一个天文数字,比如基金甲借出10亿价值的券,给转融通卖出了,刚好基金乙接盘买入8亿价值的券,二天后基金乙出借6亿价值的券给转融通卖出,刚好基金丙接盘买入4亿价值的券,当然还可以继续转融通……。

以我的推断,所有权没有转移的融券仅仅是所有者的“锁仓”约定,这个融券库是虚拟的股票库,买入者是“真实的券”是虚增的流通盘。

我国的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股票交易是现货交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股票),第二股票实行的是实名制,股票转让后必须过户,转让才生效,我们每天晚上看到股票的交割转让数,以及买卖发生的资金清算,这都是通过第三方来完成的,资金有托管银行清算,股票有中登公司登记过户。

公募基金持有的股票,所有权是基金(产品)持有人,股票登记在该基金的名下(也是实名制的),他的出借是一个名义上的出借,所有权还在基金产品名下,别人拿了所谓的借到的券怎么有处分权呢?就好比我的产权房借给别人住,但别人无权把我房子卖了,如果卖成功了,那这个房子就会有二个产权人,这是违反民典法的,但事实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没过户是不能成交的,但在商品房登记前,不良开发商可以一房多卖(融钱骗钱)。同理基金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市值都是有第三方托管清算的,基金管理人是无权变更其中股票所有权转移给任何第三方的,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借出股票,任有借入人拋售,假设抛出股票是实物券(001号~009号),一个小散买其中的008号,当天008号就过户在了这位小散的股票户里了,这就形成了二个持有了二张相同编号的股票,当然因为没有过户,其实融券的人是无权卖给他人的。

所以我认为这里有一个很大的漏洞,这给全市场人为增加了流通盘,用虚拟的股票标的投放到了股票的二级市场。

早年券商融资就是卖假的国库券,给买者一张国库券代保管单,到时能兑付,不出洋相(按现在的说法就是不暴雷)就没问题。1994年327事件主角之一的辽国发用10个亿的国库券代保单(当时没有第三方托管)向有关部门融资,结果辽国发垮了,欠10个亿的国库券抵押物是假的,给有关部门弄了个大窟窿。

我以为转融通制度不仅与证券法不符,同时通过虚增流通盘卖出,人为的扩大了流通盘,这种“裸空”制度是做空当下股市的元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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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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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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