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限售不限售,大股东以后都不能做空自己公司了

中国证监会今日(5月2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

此《减持管理办法》,沪深京三个交易所会对应发布适配于各自交易所的指引文件。

可以看到,减持管理办法的31条将原有的《减持规定》的规范文件上升为规章,严格规范了大股东的减持。

尤其是:禁止大股东融券卖出或者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股东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防止规避持有期限限制。

好了,看到这里,就可以了,因此这句话是该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不仅限售股不得转融通,大股东都不能做蜜糖体自己的公司。而且任何老股股东都不能做空自己持有的公司。

财经小姐姐认为,上述的两份文件直接理顺了大股东、老股股东的投资伦理,让多空双方不再自相矛盾。

以下是精选的摘要:

该文件确认市场反应意见最大的,大股东做空自己的公司的所有方式。封还堵了大股东变相减持的所有方式。

虽然自己持股已不足5%,但属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的也要遵守大股东的限制,

股东通过各类账户持股,甚至有些未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判断大股东身份时要合并计算。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第一大股东遵守相关要求,防止规避减持限制。

对于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对协议转让,要求协议受让方锁定6个月,大股东如通过协议转让后丧失大股东身份还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

对赠与、可交债换股、认购或申购ETF等特殊的减持方式,提出应当遵守减持规则的原则性要求。

明确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交易公平性。

明确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防范借用衍生品变相实现减持。

明确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

股东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防止规避持有期限限制。

要求股东获得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需先行了结已有融券合约,避免通过提前布局绕开限制。

加大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运用力度,可以责令当事人一定期限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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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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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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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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