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个税争议终结 137号文再掀原始股征税波澜

导读:一位投资者则告诉记者:“我们通过电话向税务机构进行了咨询,税务机关明确了要对原始股所得未申报的部分进行征缴。另外之前没有申报的需要缴纳滞纳金。”

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是否要缴纳个税这一问题困扰了新三板市场许久,近日这一问题终于等到了相关部门正式的文件,12 月 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下文称137号文。)
但一波刚平,另一波又起。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137号文对新三板市场个人股权转让进行了区分,即原始股和非原始股的区别,基于这一设置新三板市场原有的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个税争议得以解决,但针对原始股转让税收的一系列问题也由此出现。

交易个税风波停

137号文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新三板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征收风波源自于税务总局在2017年底开展的针对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核查工作。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向投资者下发补缴新三板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的通知进一步加速了该问题的发酵。
在新三板市场运行数年后,对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资本利得征税让很多市场参与者措手不及,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投资者和税务机关的分歧很大程度上因为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资本利得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属于税收空白地带,是否应该征收双方各执一词。
今次137号文的发布则从政策端正式终结了争议,明确了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滦海资本董事长高凤勇在政策发布的第一时间表示:“此次三部委将新三板个人投资者税收政策明确,取消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新三板股票的顾虑,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活跃、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都有正向作用。”
12日,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们认为,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里,既有融资功能又有交易功能,这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是针对交易功能。目前做市指数持续低迷,其实对三板市场、新三板企业等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利影响,打击了市场信心,所以此次明确,其实对新三板市场的提振作用是比较直接的,包括市场情绪和交易量。”

原始股征缴争议

137号在明确暂免征收个人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个税同时对交易进行了划分,即交不交税需要明确是原始股转让还是非原始股转让。
如果被认定是原始股,那么个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认定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征缴则形成了近期新三板市场有关税务问题新一轮的争议。
根据137号文的规定: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19年9月1日(含)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目前争议在两处,首先是在从现在开始到2019年9月1日这一过渡期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高凤勇指出:“在明年9月份之前,由买方作为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操作复杂,可行性差,使新三板成立以来一直到明年9月份的个人买方都有或有纳税风险,但是这个风险其自身又完全不可控,这一点也非常值得推敲。”
另一位北京地区的投资者告诉记者:“如果是大宗交易还能明确交易对手的身份从而明确缴税义务,但二级市场的一些交易很难知晓对方是谁以及对方转让的究竟是不是原始股,这种情况下在过渡期内会打击市场交易的积极性。”
不过这一问题仅出现在过渡期内,过渡期后由系统代为扣缴便不会再有类似的问题。
第二个争议则更加困扰目前新三板市场各方,即原始股缴税是否要溯及既往,即此前未缴的税是否要补缴。
一位北京地区新三板企业的老板12日告诉记者:“之前并没有明确这一纳税义务,有关部门现在明确了,如果要从几年前开始补的话,加上滞纳金我就卖车卖房去了。”
另一位投资者则告诉记者:“我们通过电话向税务机构进行了咨询,税务机关明确了要对原始股所得未申报的部分进行征缴。另外之前没有申报的需要缴纳滞纳金。”
记者同多位市场人士讨论后了解到,市场对于原始股部分纳税并无异议,因为目前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交易所得也适用20%个人所得税,但问题在于是否应该追溯此前没有明确纳税义务时的部分。
因此新三板市场各方也希望监管层能够给出进一步的解答,前述新三板企业老板也对记者表示:“至于是否追缴有关部门对138号文适用原始股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时间范围应该做进一步的明确,政策针对原始股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当从颁布之日起适用,而非溯及既往。”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谷枫

发表评论

评论已关闭。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

  1. 刘 子沐
  2.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