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科创板最新方案流出 最创新的是增发重组不审核!6套上市标准引争议!

新三板报讯,今日,市场流传出科创板的准入条件,号称是上周证监会、上交所召集了中信、中金、华泰、瑞银四家券商进行小范围的沟通之后,给监管部门的几种选择,关键的是与国际板接轨之后,做市商制度,T+0制度等浮出水面。科创板的制度建设必须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采用国际普遍采用的制度和监管机制,这其中必须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此次讨论的仅仅是制度建设层面的内容。
新三板报获悉,科创企业的上市标准设定了六种情况:
第一套:市值10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两年累计扣非净利润5000万元;
第二套:市值10亿元以上,连续一年盈利,一年累计扣非净利润1亿元;
第三套:市值15亿元以上,收入2亿,三年研发投入占比10%;
第四套:市值20亿元以上,收入3亿,经营性现金流超过1亿元;
第五套:市值30亿元以上,收入3亿;
第六套:市值40亿元以上,产品空间大,知名机构投资者入股。
2、引入市场化的投资机制,7类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安排老股的发售机制,占新股比例60%以下,引入绿鞋机制;
3、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报备。交易所审核完毕,证监会给批文;
4、简化募投项目的限制。发行时间在批文内由企业自主决定;
5、个人投资者需要有50万元金融资产,6个月投资经验。引入做市商机制,考虑T+0交易。
6、所有的审核都是问询制,原则上6个月审核完毕。只符合披露真实性。完善退市机制。
7、红筹上市也可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6个月不得减持。
8、以后增发和重组可能会取消审核。
9、交易制度在上交所主板交易制度基础上,增加科创板的制度。
10、市场上的科创板名单都是假的。试点都是优质企业加头部券商。市场化发行,需要考虑券商发行能力、定价能力。对项目合规能力和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新三板报刘子沐分析表示 ,科创企业的市值变化很大,单纯的设置市值并无太大意义,就上述6套制度来说,更偏向是民间制造的传言。监管部门不太可能抛弃市盈率来判断市值,更不会受知名机构所影响。新三板的创新层有三个标准,就已经导致创新层政策红利无法推出。而科创板有6套上市标准的话, 那就会重蹈新三板创新层的覆辙。
询价制是科创板最可能采用的方式,这是国际惯用的方式,当下的IPO也是询价,但是新股比例在60%以下,未免过大,稀释了控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会有影响,企业家很可能会把登陆科创板做为功成身退的终点。第三条符合注册制的要求,应该是市场普遍认知。
而对于第五项来说,这是创业板之前准入条件的翻版,如果结合市值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而引入做市商和T+0制度也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提高流动性的方式,综合考虑,科创板从一开始就引入公募基金,预计未来的流动性不会跟新三板一样。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一直都是子沐反复强调的信息披露原则,目前新三板市场再逐渐完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的制度,而科创板显然就是照搬了美国纳斯达克的制度设计原则,这也是资本市场的普世原则。但是退市机制就不应该是“完善”了,而是应该在科创板开板之前就必须向市场正式发布的制度,否则科创板又会滋生壳交易市场。
增发和重组取消审核本身就违背监管原则,应该是从证监会审核转给交易所审核,因为这是滋生泡沫的主要方式,不可能取消审核,如果传言是真的,那么意味着,科创板将会是下一个房地产市场。
对于第10条来说,子沐相信,市场上传言的名单都是某些为了非法老股转让而编造出来的,虽然领导频繁光临一些企业,但是这并不能代表这家企业就必须上科创板,更何况还有很多企业是没有领导光顾的。
不可否认,科创板最大受益者应该是券商,这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跟新三板市场一样。如今科创板的制度建设在快速的推进之中,几乎每隔两三天就有一个版本的传言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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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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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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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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