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论文论证新三板500万资金门槛无依据 邢会强提出改革关键在合格投资者制度

11月27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论文称,应降低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财务条件,围绕“理性投资者”引入替代条件,并放开35人单次发行限制,豁免发行审核。
论文名为《新三板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及相关制度改革》,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文章指出,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自主创新,但过去两三年中,新三板的改革重心在交易制度和分层制度。当前阶段,新三板改革的关键还应回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合格投资者制度。
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基础部分,发展六年多来,已有挂牌企业10800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总和的两倍多。
新三板的特点是包容性强,对企业挂牌不设财务指标,没有行业限制,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苗圃和土壤”。但是新三板对投资者设有500万元金融资产的门槛,因此有权限交易新三板股票的账户只有约40万个,除去受限账户,真正活跃的投资者仅有数万户。
邢会强认为,硬性财务指标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权利的剥夺,剥夺了其他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的机会,体现了一种“家父主义”作风,也制约了新三板公司交投的活跃性。
据全国股转公司数据,新三板成交量持续萎缩,目前全市场每日成交总金额只有3亿元左右,前十月融资金额仅516亿元,同比上年“腰斩”。
文章称,新三板提高投资者财务门槛的初衷是吸取A股散户盲目追涨杀跌的教训,再造一个机构为主、实行注册制的、全新的、基因优良的证券市场,但500万财务门槛把大部分投资者挡在门外。
“‘股市不缺资金,缺乏的是信心’的观点在实践中并不成立,新三板是因缺乏资金而导致投资者信心缺乏。”邢会强认为。
在他看来,新三板“合格投资者”实际上指的是“理性投资者”,不应以单一的财务指标决定投资者的准入,应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认知能力上,引入投资比例限制、专门的资格考试、投资经验等多维度指标。
新三板市场再定位
新三板市场究竟是一个私募市场还是公开市场,是证券市场还是股权市场,是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一直存在着争议。新三板的定位决定了市场改革的方向和企业、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预期。
邢会强在文章中指出,从规则上看,尽管新三板是一个场内市场、独立市场、公开市场、独特市场,但这些尚不能为新三板制度的改革指明方向,因此需要继续对新三板市场进行定位,而新三板的定位取决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位。
“长此下去,新三板市场的定价功能、价值发现功能和财富效应功能都无法得到应有发挥,甚至会陷入困境,失去吸引力,并可能会导致新三板市场创新的失败。这绝非危言耸听。”文章称。
邢会强认为,新三板不能定位于冷冷清清的“高冷市场”,更不能定位于嘈杂喧闹的“大众市场”,但如果单纯地不断降低合格投资者财务条件,就背弃了初衷,甚至会引入跟风炒作的投资者,重蹈主板、创业板的覆辙,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他看来,新三板应是一个价格能合理反映股票内在价值的理性市场,这是建立在所有理性投资者都能参与交易的基础上。所以合格投资者制度改革实际上是要寻找理性投资者,尽量将他们引入市场。
美国判例法中,所谓理性投资者,是指具备投资所需的知识、认真阅读披露文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具备理性人的思维能力,能够理性认知、推理和判断,是非情绪化的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制度围绕“理性投资者”改革
2013年2月,全国股转公司成立之初将自然人参与股票交易的财务条件设为300万元证券类资产,当年12月又提高到500万元。2017年7月,“证券类资产”扩大为“金融资产”,但认定标准和执行力度变得更加严格。
500万元从何而来?目前还没有找到理论依据。横向相比,投资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自然人资金门槛是300万元,而风险极高的股指期货资金门槛是50万元。
邢会强在文章中指出,有500万元金融资产的个人未必就能理性投资,没有500万元也可能具备投资能力,新三板应围绕“理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认知能力来进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改革。
文章称,财务标准是风险承受能力的客观指标,富有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一般而言会更强,但500万元的财务条件显然过高,有很大的下降空间。可考虑在新三板最高层次板块中降低投资者准入财务条件。
除了资产规模,邢会强还建议引入投资比例限制,强制要求投资者分散投资,排除孤注一掷的“赌徒”等高风险偏好的自然人进入市场。如规定富有个人的金融资产中最多50%可投资于新三板,普通投资者则可严格限制在25%以下,而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可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设置投资比例限制的做法是美国Jobs法案首创的。2012年,金融危机后由于经济低迷和失业率居高不下,美国政府为鼓励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型创新型企业发展而出台Jobs法案。
从风险识别角度,邢会强不认可现行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证书等投资者准入方式。他建议开发出“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能力考试”,考察投资者的宏观经济、会计学、证券投资以及新三板特殊规定等方面知识。
除了考试,也考察投资者的过往投资业绩。“如果一个投资者能证明其投资业绩连续最近三年每年平均收益在12%以上,或者能跑赢大盘,这足以说明其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为什么非要拒绝这样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呢?”邢会强在文章中写道。

新三板发行应放开35人限制
和主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不同,新三板是私募发行、公开交易,并且每次定向增发有最多35人的限制。
文章指出,美国的私募发行是每次发行的“非获许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而对“获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拥有一定资产、收入的自然人等,类似于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没有数量限制,因此新三板规定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颇有“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意味。
对于定向发行前或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发行还需要证监会审核的规定,文章认为实属不必要,增加了市场运行的成本,也是“学习美国私募发行制度学习不到位的结果。”
“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自主创新,在境外上没有完全一样的模式可以复制,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证券法律基本原理和逻辑却是可以学习借鉴的。”邢会强称。
他在文章中建议,新三板的“定向发行”应朝着美国私募发行豁免制度的方向进行改革,即修订《证券法》第10条,将“定向发行”纳入豁免证监会审核的范围内,放开每次发行不超过35人的限制,尽可能提升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和融资效率。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最大程度促进资本的形成。
同时他还建议,当发行对象是合格投资者时,允许发行中使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发行方式。而在美国,法律上的“私募发行”其实有的已经逐渐公开,其涵义几经演变,不再具有当初的涵义了。
“新三板就是‘私募证券’挂牌和公开、集中交易的场所。这样规模的集中交易场所在国外都没有先例,可谓我国的一项创举。”邢会强指出,“总而言之,创新是新三板的基因,新三板改革需要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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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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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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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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