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为译:科创板与IPO基本大区别在于壳价值较低

 

朱为译


2018年底资本市场利好频出,给处于寒冬的PE 和投行行业带来了一丝暖风。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休息了一年的投资和投行人员开始忙碌起来。科创板横空出世,主板IPO遇到了强烈的对手。对于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来说,将至少面临两个选择,科创板还是IPO上市。不仅对企业是这样,对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有这种纠结的心理。接下去笔者从另外一种角度,与大家聊聊科创板和IPO的区别:
1、科创板是自学考试,实行的是宽进严出的政策,科创板上市门槛相对较低,没有盈利要求、可以允许双重股权架构等等,这就是宽进的政策;但是科创板将引入国际通行严格的退市制度,退市风险较高,壳价值较低。
2、IPO是高考,实行的是严进宽出的政策,随着财务核查的常态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重,IPO上市门槛(主8创5)越来越高,尽管最近一年来审核时间大幅缩短,但是IPO通过率持续走低;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企业的时候应该慎重,以避免投资的企业因这种那种问题而IPO受阻;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主板(包括创业板)退市机制尚不完善,一旦上市将一劳永逸,退市风险较低,存在壳价值。
3、科技创新企业对于IPO和科创板的选择,笔者建议财务规范(可对照IPO51条新规)且符合IPO新财务标准的成熟科技创新企业可选择IPO道路,尽管时间和审核预期不明确,但估值较高,且退市风险较低;而亏损且成长性好的科技创新企业,可选择科创板上市,上市预期明确,因为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此外,参考港交所和美国纳斯达克的做法,科创板企业应在上市前引入大品牌的PE股权机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后能帮助企业嫁接各种客户资源,维持企业的成长性和交易量,最终能以较好的价格并购其他企业,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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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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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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