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再次挂牌】终止挂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挂牌。”
有挂牌公司问,重新申请挂牌是否要适用实施细则。从法理上讲,征求意见稿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法律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是非常严格的,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定程序,颁布后才能适用。所以,本实施细则未正式生效。
2018年6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终止挂牌的公司符合再次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挂牌。
同时,发言人说,凡是境内符合《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运营、股权明晰且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等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据悉,目前除按照国家政策需优先审核的情形外,公司提交挂牌申请后,全国股转系统均本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标准化的审核流程,推进申报企业挂牌审核工作。
新闻发言人最后表示,对于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但前期因各种因素摘牌的企业重新申请挂牌,全国股转公司持欢迎态度。
随着新三板改革步伐的加快,针对终止挂牌的实施细则已提上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以往摘牌审核过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涉及的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内容不断完善。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或将做为存量改革的一部分予以发布。
来源:董秘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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