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今年以来涉诉案例增近20%


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今年以来,741家新三板公司涉及1512起诉讼,较去年同期增长近两成。诉讼涉及事项主要包括借贷纠纷、房产租赁纠纷等。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存在风险,涉及相关诉讼或加剧其经营困难。业内人士表示,新三板企业因借款逾期被起诉,将影响其信用及融资,需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11月5日,澳坤生物披露了诉讼情况。2017年8月,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行签订为期1年的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仅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公司被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罚息等合计近205万元。
事实上,陷入诉讼纠纷的新三板公司不在少数。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今年以来741家新三板公司涉及1512起诉讼,较去年同期增长18.96%。从涉诉类型看,涉及事项主要包括借贷纠纷、房产租赁纠纷、合同工程款纠纷及业绩补偿纠纷等。从已披露涉案金额看,近70%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1000万元以上案件占比不足20%。
不过,云南路桥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7月11日,公司公告称,2006年年末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公司施工建设了磨思高速公路项目。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云南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截至2018年4月30日,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利息、借款、借款利息总计18.09亿元。根据云南路桥披露的2018年半年报,截至6月30日,云南路桥资产合计64.30亿元。其中,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13亿元,合并资产负债率高达91.97%。上述欠款金额已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以上。
云南路桥表示,本次诉讼金额巨大,其结果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措施追索债权。
“董秘一家人”创始人崔彦军认为,新三板企业涉诉案例增长,可能与资金吃紧有关。“企业借钱时没有预料到现在面临的现金流紧张状况,亦或经营未能达到预期从而无法及时还款,容易出现违约情况。违约对相关公司以及股东的信用有影响,最终可能影响后续的融资。”
今年以来,6家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高管面临刑事诉讼,包括虚开发票罪、骗取银行贷款罪、非法经营罪等。以我享科技为例,11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在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收受虚开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205万元,被法院以犯虚开发票罪罚款合计24万元。公司表示,已经补缴相应税款,且已如数缴纳相关罚金。对本案所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已经离任,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警惕背后风险
梳理公告发现,面对诉讼尽管多数企业表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相关诉讼事项未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存在其他风险事项,被提起诉讼或将加剧其经营困难。
以继东华明为例,10月26日,其主办券商西部证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在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核及现场走访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公司及实控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实控人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等违规事项,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公告显示,继东华明三位实控人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用于为3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鉴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若到期无法偿还,将导致继东华明实控人发生变动。根据公司同日发布的五起涉及诉讼公告,公司因未按约定支付多笔货款及偿还借款,被多名自然人及公司起诉,涉案金额合计近300万元。西部证券认为,继东华明涉及重大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如果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将对公司资产、现金及利润造成损失,正常生产经营面临风险。
业绩方面,2016年、2017年、2018年上半年,继东华明净利润分别为-109.24万元、-434.18万元、-215.81万元,且2017年年度报告为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截至公告披露日,继东华明尚未支付全国股转公司2018年度挂牌年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继东华明上述涉诉及风险事项并非是公司主动披露,而是在主办券商审查并督促后才予以披露。对此,崔彦军认为,这种情况下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更大。不排除出现企业重大诉讼败诉资不抵债的可能。“对于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应该有明确的规范。例如,规定涉案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后必须披露。这有益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力合节能今年以来涉诉事项较多。数据显示,力合节能今年以来共发布28份涉及诉讼公告及1份仲裁公告,涉案金额合计2.39亿元。涉案事项包括未及时支付借款利息、被担保人借款逾期未还公司面临连带清偿、未支付货款等。由于公司对外担保均未及时经内部程序审议并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武川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此外,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一账户被法院冻结,冻结限额为1430.73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公司表示,可能给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10月26日,力合节能主办券商长江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未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5月2日,公司股票被暂停转让,至今仍未复牌。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报0.2元/股,已成为“仙股”,目前市值仅1340万元。
  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梳理发现,部分内控机制不健全挂牌公司,大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
10月30日,慧科电子主办券商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等未及时进行披露违规事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经营。其中,重大诉讼为公司控股股东王玉琴要求解散公司。
公告显示,王玉琴持有慧科电子53.55%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第二大股东郑海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四大股东翟瑞为公司董事并兼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海刚与翟瑞是夫妻关系。慧科电子挂牌新三板后,由郑海刚、翟瑞夫妻二人经营管理,作为大股东王玉琴已丧失股东的基本权利。由于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问题,决策机制已处于失灵状态,经营管理机构亦形同虚设。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由于股东冲突始终不能解决,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原告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故王玉琴向法院提出解散慧科电子的请求,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慧科电子银行账户并查封部分资产。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周运南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情形大部分发生在大股东不是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中。“在新三板挂牌的绝大部分是小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较为薄弱。同时,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可能出现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成本高、维权成功概率低的困境。这对中小股东而言更为突出。”
从制度层面看,新三板投资者制度尚待完善,仅在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权益方面有一定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相关安排,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周运南希望首先加强对企业造假、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实际控制人跑路等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其次,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此外,扩充投资者维权渠道等。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评论已关闭。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

  1. 刘 子沐
  2.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