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新闻发布会】10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自律监管情况通报

为规范新三板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其合法合规参与市场,全国股转公司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10月共对10宗违规行为出具自律监管措施。其中,5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5宗涉及权益变动违规。
5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的事项包括:
一是安徽仁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仁创”)增持温州煌盛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盛管件”)股份,交易完成后,其持有该股比例从0%变动为22.06%,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15%、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仁创成为煌盛管件的第一大股东,但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同时煌盛管件未披露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二是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之窗”)未充分披露对外投资风险、未披露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时任公司董事长傅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李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观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知悉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在体育之窗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充分披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是2016年12月山东大汉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股份”)实际控制人康与宙控制的济南中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房地产”)违规占用大汉股份资金4,000万元,大汉股份在上述资金占用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12月16日,大汉股份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其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中康房地产提供质押担保。12月21日,大汉股份再次与齐鲁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5,000万元定期存单为中康房地产提供质押担保。大汉股份在上述担保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康与宙作为董事长未能规范公司治理,且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茹对资金占用进行了审批,并授权同意对外担保事项,未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是2017年12月14日、2018年1月26日,湖南华艳生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艳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官建华所持公司3,100,000股、233,0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1.21%;2017年12月14日、2018年1月26日,华艳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刘艳所持700,000股、267,0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05%。华艳生物未能及时披露以上股权司法冻结信息。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官建华、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刘艳,同时作为股权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五是江苏都市牧歌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牧歌”)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与苏尼特右旗园都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都水务”)的关联关系,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为园都水务担保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时任公司董事长李林、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大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安徽仁创采取限制账户交易三个月、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煌盛管件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其他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5宗涉及权益变动违规,分别是上海经邦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夏鼎湖增持挂牌公司股份,王朝霞、欧阳忠贞、李凌艳减持挂牌公司股份,单独持股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自律监管情况进行通报,以案例为警示,以公开促规范,切实提升自律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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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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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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