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若设精选层 先行同股不同权如何?

此前证监会在回复两会代表委员多项建议和提案时表示,对在新三板创新层之上设置精选层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市场精细化分层。

集中优势兵力,在目前的创新层基础之上再设立精选层,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改革思路。有专家提出设立精选层,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交易型投资者进入,并实施连续竞价交易制度,由此可产生相对公允价格。笔者赞同这个思路,但对降低准入门槛就可帮助发现挂牌企业股价思路持保留态度。新三板若设立精选层,应作为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需通过踏踏实实、真刀真枪的改革形成制度优势。比如,对处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完全可先试行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法律安排(同股不同权)。当然,对精选层其他一些类型企业,为解决一股独大问题,也可实行表决权限制等制度改革。
精选层推行制度改革,理当重点围绕提高挂牌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与此同时,也可针对信息披露、发行、交易、投资者准入、监管服务、退市等方面推进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精选层发展的差异化制度,尤其精选层信披制度要严之又严,甚至可向上市公司信披制度靠拢,为今后精选层与A股市场建立转板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2006年纳斯达克分层时首创了世界最高的初次上市标准,设置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目前有“税前利润;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收入;市值+总资产+股东权益”等四套上市标准,设立目的是为了打造一个高标准的蓝筹市场。新三板精选层在上市标准设置、监管制度改革等方面,都可借鉴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经验。
说到底,精选层推进制度改革,要有能提升市场素质的干货,市场估值水平则无需在改革目标之内。只要建立了健康制度,即便精选层估值只有10多倍市盈率,也完全能求得投融资双方的良性互动发展。
全国股转公司谢庚董事长曾说过:“就市场定位而言,新三板不是为转板而准备的市场,也不是比沪深交易所低一层次的市场。”新三板推出精选层,再由此推进一系列制度改革并形成制度优势,栽好梧桐树、引得凤凰来,挂牌企业稳健运行、高速成长、业绩优良,投资者自然纷至沓来,市场估值自然会达到其合理定位。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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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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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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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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